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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李家逸 2024-03-26 17: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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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更是其中的高频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共有四种: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下面中公教育就从以下三方面详细为大家讲解效力中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撤销事由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四种事由: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1.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从而违背了自身的真实意愿,继而做出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对于标的物的数量、规格、品种等认识错误,写错字、标错价、发错订单等等。例如:甲误以为赝品是真迹,误认为普通石头是宝石。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交易过程中的正常风险,如古玩收藏等行业,对标的物的认识错误不是当然视为重大误解。

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例如:甲明知自己的相机老旧、有故障,仍欺骗乙,告知其“相机是九五成新、零部件完好”,乙信以为真,遂购买。

3.胁迫: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即明知会造成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故意以相关内容威胁、迫使相对人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威胁乙,如不将贵重物品赠与自己,就揭发乙的犯罪行为,乙基于恐惧,完成赠与。

4.显失公平:是指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甲因肠炎急需就医,出租车司机趁甲危难之际,坐地起价,声称200元(正常应为20元)才能到市中心医院,甲迫于无奈答应。

二、撤销的时间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特点

1.即使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可撤销事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仍可自行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起,而不能单纯地“通知”相对方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试题演练】(单选)甲出版社误将乙校的订货单当成丙校的订货单,将货物发给了丙校。甲的行为属于:

A.显失公平 B.欺诈 C.重大误解 D.胁迫

【中公解析】C。A选项,显失公平:是指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而导致结果显失公平。B选项,需要欺诈人主观故意实施欺诈行为。D选项,胁迫主要指明知会造成对方产生恐惧而故意以相关内容威胁、迫使相对人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题目中,甲出版社误将乙校的订货单当成丙校的订货单,这一事实属于对行为发生重大误解,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事由。在考试中,该知识点通常以理解型考查为主,需要大家在备考时理解其中含义,以便更好地应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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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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