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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之共同犯罪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李建良 2023-12-29 16: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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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有关刑法内容的考查逐年呈上升趋势。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解性考点居多,在考查方式上主要涉及案例考查。今天中公教育带大家重点学习一下刑法当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考点点拨】注意区分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常考的情形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考点点拨】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则不属于。比如甲因为开车疏忽把乙撞成重伤,医生在治疗时误诊导致乙死亡。甲与医生不构成共同犯罪。

2.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考点点拨】甲与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入室翻找物品,乙在门口把手,甲在盗得物品后,临时起意将房屋主人杀死。则甲乙二人在盗窃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乙构成盗窃罪。

3.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考点点拨】医生甲为了报复病人乙,故意开错药方,加重乙的病情,护士在抓药时因为疏忽加大了剂量,导致病人死亡。则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4.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不构成共同犯罪。

【考点点拨】路边一超市发生火灾,路人甲趁乱潜入超市盗窃物品,发现路人乙也在偷东西,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5.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考点点拨】张三将偷来的珠宝事后请求李四帮忙销赃,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张三构成盗窃罪,李四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共犯的分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行为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甲乙互不相识,共同在一仓库内行窃

B.甲乙共同强奸妇女

C.甲教唆13岁的乙投毒

D.甲乙同时基于过失构成犯罪

【中公解析】B。本题中甲乙互不相识,只是同时出现在仓库行窃,他们为同时犯,故A不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13岁的人对投毒不负刑事责任,故C选项也不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具有共同的故意,一方是故意一方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两方均为过失也不会构成共同犯罪,故D也不当选。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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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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