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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2024公基法律知识点——所有权取得之添附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徐帅 2024-03-19 17: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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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向来是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的重点,而其中的《物权编》更是高频率考点。那么,我们中公教育就来聊一聊物权编中的一个常见考题——所有权取得方式之添附。

思考几个问题:如果甲将乙的一块黄花梨木头误认为是自己的而进行了雕刻,做成的根雕是归甲还是归乙呢?又或者甲误将乙买的油漆刷到了自己墙上,那这时候油漆到底是甲的还是乙的呢?再或者甲误将乙的五粮液倒入了自己的茅台酒里,混合而成的酒是归甲还是归乙呢?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加工、附合、混合统称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

一、加工是指将他人的物加工制造成新物,是劳动与动产的结合。比如前述所提误将他人木头进行雕刻。

对于加工来说:①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②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③须因加工形成了新物或者使原物的价值发生了较大的增加。

加工后的物的归属问题:原则上归原材料所有权人;例外,因加工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属“恶意”除外。

二、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附合包含了动产附合不动产,比如前述所提误将他人的漆刷了自己的墙;还包含了动产附合动产,比如误将他人油漆刷了自己的家具。

对于动产附合不动产来说:①附合二物外观上可区分辨认;②动产变成了不动产的重要部分,非经损毁难以分离;③二物分属不同所有权人。此时附合物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对于动产附合动产来说:①附合二物外观上可区分辨认;②一动产变成了另一动产的重要部分,非经损毁难以分离或者所需费用过大;③二物分属不同所有权人。此时原动产所有权人对附合物“按份共有”,但二者有一可视为“主物”的,则归主物所有权人。

三、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掺合、融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比如前述所讲的两瓶酒混到一块。

对于混合来说:①两动产分属不同所有权人;②混合后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费用过大。

混合物的归属:原物所有权人按混合时的价值“按份共有”,但二者有一可视为“主物”的,则归主物所有权人。

上述即为添附的知识,趁热打铁,来看一道题:

李某有一块天然玉石不慎丢失,赵某在散步时,恰巧在路上看见了这枚玉石,误以为是无主物,便捡回家中,给其镶边并配以红绳,戴在女儿小赵的脖子上。后被李某发现,向小赵追索。对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玉石属于遗失物,小赵应返还给李某

B.玉石属于无主物,赵某取得其所有权

C.赵某因加工行为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D.小赵可以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A。中公解析: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玉石属于遗失物,赵某应返还给李某。

C项说法错误。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案中加工价值未超出玉石价值,赵某不能因加工行为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D项说法错误。赵某无权处分李某所有的玉石,且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小赵不可以取得玉石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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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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