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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自首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李建良 2023-12-26 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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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一直作为乡镇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学科,考查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涉及政治理论、法律、经济、公文写作等知识考查。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时注意积累相关知识点。法律在公共基础知识考查中占比较大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今天中公教育带大家来学习一个刑法里面的重要知识点——自首。

一、何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考点点拨】自首分为两种常见情况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考点点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再“投案”的,相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而言,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新犯之罪仍能成立自动投案。比如张三因为盗窃罪被抓,后趁机逃跑,逃跑期间又犯了抢劫罪,后去投案。因此盗窃罪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而抢劫罪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考点点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还需供述所知道的同案犯,否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比如张三、李四合伙盗窃,后张三前去投案,只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此时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考点点拨】特别自首中提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本人其他罪行”要求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能属于同种罪行。比如张三在公交车上盗窃,被抓住后,他供述出前几天在火车站也曾经盗窃一次,因为属于同种罪行,所以不能认定为特别自首。

二、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考点点拨】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情形构成自首的是:

A.甲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犯诈骗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

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投毒,结果造成乙全家中毒死亡,甲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别人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某因为在公共场所扒窃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又主动交代曾经盗窃作案10起的犯罪事实

【中公解析】B。A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错误。B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正确。C项,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如实供述全部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如实供述,错误。D项,甲因盗窃被抓获,主动交代其他盗窃行为,不构成自首。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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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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