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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为“家庭主妇”or“家庭煮夫”保驾护航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扎西旺姆 2022-08-25 16: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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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王女士与李先生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婚后因家庭琐事二人产生矛盾。2012年起,王女士独自外出务工,二人分居,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王女士对子女照料较少。2021年7月,王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家庭煮夫”,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付出较多,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院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经济补偿1.5万元。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此类案件日渐增多,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理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关注,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双方离婚,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新修订的《民法典》唤醒了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为“家庭主妇”或“家庭煮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此考点以识记型考察为主,理清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情形,以及区分清楚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考试可能混淆。该题型可为单选、多选、判断,一般出题较简单。

到底何种情况下“家庭主妇”或“家庭煮夫”能够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简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一方要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而离婚经济补偿,双方不要求一定要有过错,只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对于一方辛苦付出的一种肯定。

【试题练习】1.(单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离婚后能够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是:

A.甲男和乙女结婚后,甲男经常因家庭琐事对乙女拳打脚踢

B.张女士和刘先生结婚后,张女士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家庭,协助丈夫工作

C.姜某与李某结婚后,姜某出轨同村的齐某某并与之同居

D.丙男与丁女结婚后,丙男常以冻饿等方式虐待丁女

【中公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故B选项说法正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ACD三项符合条件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便是离婚经济补偿考点的解析。希望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便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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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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