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的构成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王鲁丹 2022-08-03 17: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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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主要解决行为人无权处分物时物权的归属问题。
在乡镇公务员的考试中考频高,多以案例出现,做题的时候需要注意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且须注意它和有权处分的区分,这也是做题的某些关键突破口。
一、法条来源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构成要件
(一)转让人合法占有财产且无处分权
合法占有财产是指转让人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法的途径占有财产,使此动产在权利外观上能够被第三人相信他是有权占有,进行交易时认为是在所有权人手中正常交易。
无处分权是有权处分的对应,即转让人并不是真正的财产所有人,没有权利处分别人的东西,因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只有所有权人才拥有。
无处分权是出题的一种类型。例如:无权处分的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原所有权人追认,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就转化为了有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不能认定是善意取得。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
受让人为善意是指,受让人在达成该买卖合同时不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表现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例如针对不动产的情形,若登记簿上存在有效异议登记的,则在购买不动产的时候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之后,就能够发现不动产上存在物权瑕疵,就不能认定受让人是不知情的,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针对交易,交易的对象、场所、时机、价格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可以推定受让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不是善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以合理的价格完成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交付
交易时的合理价格指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的价格。太高或太低都可以合理地认为交易双方存在不合理的注意义务,善意取得制度本身是要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交易价格本身就不合理,此时就超出了立法保护的目的,不再予以保护。
以交易价格为例,签订合同时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格的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自然不能够“善意取得”。
(三)不动产已完成登记,动产已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从本质上来说是物的取得制度,取得物就要符合物权的权利外观。即满足条件,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试题练习】甲将汽车卖给乙,交付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后来甲又向乙借用该车,乙同意。借用期间甲又将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交付后第二天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甲卖车给丙是有权处分
B.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汽车
C.丙在甲将车交付给自己时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丙在甲将车过户登记给自己时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中公答案】本案中,甲将车卖给乙,已经交付,所有权转移给乙,甲在借用期间将汽车卖给丙,是无权处分,因此选项A错误。丙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而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汽车已经交付给丙,丙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获得汽车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汽车,选项B错误。特殊动产交付就可以善意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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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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