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抢劫罪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成? 2022-08-02 17: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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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中考查的法律一般为基础的内容,时常会考查一些具体的罪名。考试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案例题型进行考查,给一个案例问构成什么罪名,因此对于罪名的把握非常重要,要细致地学习重点罪名,并且与相似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下面让我们对常考的罪名——抢劫罪进行学习。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即14周岁以上(≥14)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岁的人(14≤Χ﹤16)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2.犯罪主观方面。主观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实施犯罪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该犯罪。例如甲与乙有仇,甲将乙杀死后,看到乙身上携带的万元手机甚是喜欢,遂即拿走,则甲不构成抢劫罪,因甲在实施犯罪时是故意杀人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本案例中的甲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3.犯罪客体。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当出现劫取财物或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之一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并且抢劫罪的构成无劫取财物数额大小的要求,即使抢劫价值1元的财物也可构成犯罪。
4.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手段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无论采取哪种手段,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也就是使被害人达到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甲有非法占有乙名贵手表的目的,以请客为名,将乙灌醉,拿走手表。本案例中的甲使用了其他方法足以使被害人乙不能反抗,因此甲也构成抢劫罪。
(2)犯罪手段必须当场使用,并且当场获取得财物。如果是事后取得财物,则不构成抢劫罪。例如甲给乙打电话威胁乙,要求乙第二天给甲10万元钱,乙害怕甲的威胁,按照甲的要求第二天如数给了甲财物。本案中因为财物并不是当场取得的,则甲不构成抢劫罪,但甲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里的获取财物即包括财产的增加,同时也包括防止财产减少。如打车后不给车费,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让车主免除费用,也构成抢劫罪。
三、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规定定罪处罚。
1.起因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无论是否既遂。
2.时间条件: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当场即包括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也包括被他人追捕的过程中。
3.主观条件:要求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之一,从而施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试题练习】(单选)小明前往王五家实施盗窃,盗取财物后刚出门遇到正要回家的王五,小明担心被王五抓获,为抗拒抓捕对王五实施暴力,将王五打成重伤。则小明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
【中公答案】B。解析: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规定定罪处罚。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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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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