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用正义对抗非正义——正当防卫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程芳敏 2022-07-28 15: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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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正当防卫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考试中大家需要注意什么。
正当防卫实质是以正当的行为对抗不正当的行为,在利益保护上,可以是保护国家利益也可以是公共利益,可以是保护本人的也可以是他人的,只要是保证权益不受侵害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首先,正当防卫所防卫的对象一定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其次,我们所说的正当防卫,其起因一定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如果是假想出来的不法侵害是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比如看见某花臂水果店老板拿着刀切水果以为他会对自己不利,故将其打晕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其中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再次,正当防卫在意图上,指的是具有防卫意图,这种防卫意图主要体现在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所进行的抵抗。比如若有人对你实施抢劫行为你可以反抗进行正当防卫,但若是互殴则不构成。因为本质上,互殴在意图中是为了侵害他人,而不是保护自己。同样,防卫挑拨也不构成正当防卫,为了引起他人先动手造成自己在正当防卫的假象,而对他人进行言语或者不直接侵害他人的侮辱,本意上也不是保护自己,所以如果在题目中遇到这类问题,需要我们额外注意甄别。
在考试中,正当防卫最常出现的考点在于防卫的时间。我们都知道,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进行的抵抗,但是对于“正在进行”这个概念还是会存在含糊不清的理解。在做题中,我们要牢记,防卫的时间把握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中,尤其是人身损害需要牢记这个时间。例如张三欲强奸李四,正在撕扯衣服,此时李四摸到地上的石头,一把将张三砸晕,这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但是若是当时不法侵害已经完成,几天后李四再次遇见张三,乘其不备将其砸晕泄愤,则不能构成。究其原因,在于当时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常见的“结束”标志包括:①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比如小偷被抓;②不法侵害人侵害能力丧失,如果已经被打晕;③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损害行为;④不法侵害人逃离现场等。不仅是事后不构成正当防卫,事前也一样,在时间上而言,事前和事后都说明不法侵害不是正在进行的,与概念不符。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抵抗都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还需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而“重大损害”一般指的是重伤或者死亡。例如张某在吃饭的时候与王某发生口角,用筷子持续敲击王某的手臂,王某为了躲避敲击推了一下张某,不料张某倒地时头着地撞上地上的石头因流血过多而抢救无效死亡,此时,王某的行为就不再是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我们将其称之为“防卫过当”。此处还需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不是刑法上的罪名,而是对于犯罪的一种量刑条件,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时我们还会发现,即使行为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但仍然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这属于正当防卫里的特殊情况,我们将其称之为“特殊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比如歹徒意欲强奸小玉,小玉在慌乱中拿起旁边的花盆砸晕歹徒,歹徒因流血过多而死,此时小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若是在砸晕后用花盆碎片补刀而导致的歹徒死亡,则是构成故意犯罪。
以上是正当防卫中常出现的考试陷阱,现在你学会了吗?
【试题演练】(多选)下列情形,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有( )
A.抢劫罪 B.盗窃罪 C.诽谤罪 D.贪污罪
【中公解析】AB。解析: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危害性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2)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3)防卫意图: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诽谤、贪污等不法侵害行为,不具有紧迫性,对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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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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