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乡镇公务员农村专业知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3-27 11:52:57
【导语】以下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专业知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敬请关注中公教育乡镇公务员考试备考栏目。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耕地制度
1.耕地保护制度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要求节约用地,禁止破坏、闲置、荒芜耕地。
(1)非农业建设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耕地征收审批制度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申请国务院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了解2018乡镇公务员招考公告、2018乡镇公务员报名时间、2018乡镇公务员考试时间。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sn00)
关键词阅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