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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相邻关系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王苏红 2023-10-12 1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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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一直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主要考查政治、经济、人文、历史、地理、时事政治、法律,公文写作与处理及管理学。法律主要以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及民法为主要考查方向。伴随着2021年以来《民法典》的公布实施,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对于民法相关问题的考查越来越多,理清民法脉络,掌握民法基本内容对于备考乡镇公务员影响重大。

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对于民法内容的考查多以案例选择题出现,如通过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纠纷考查相邻关系。 在本文中将对相邻关系的相关内容展开学习。

一、相领关系的概念及种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相邻关系所涉及的问题很广泛,此次我们只对乡镇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涉及的部分相邻关系的类型进行学习:

1.相邻通行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2.相邻采光、通风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相邻竹木越界问题

相邻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响自己对土地的使用,相邻人有权请求相邻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

4.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5.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6.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如果在考试中遇到以上内容的相关案例,设置题目考查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时,我们就要选择相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很多题目的选项里会出现地役权这一法律概念,接下来我们再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进行对比学习。

二、区分近似概念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不同点主要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役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才能设定。

2.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而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3.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相邻方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4.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记便当然发生;而地役权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则以登记为要件。

三、题目练习

(单选)李某家老槐树的树枝因长期不修剪伸到了周某家,周某认为挡住了自家院里的光线,为此两家发生争吵。这件事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A.相邻关系

B.民法关系

C.诉讼关系

D.住宅关系

【中公解析】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分类。A项正确。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李某和周某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李某家的槐树挡住周某家的光线,影响了周某家的采光权,是相邻关系的范畴。民法关系、住宅关系都不够准确,故BD选项排除。C项错误,不选。本题周某尚未提起诉讼,没有形成诉讼关系。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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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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