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朱曾燕 2023-09-04 15: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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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中法律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很多考生学习刑法学的时候感觉头大的一个知识点就是故意犯罪的形态,每每做到涉及这个知识点的时候都傻傻分不清楚到底选哪一个,但是这个知识点一直又是刑法学中一个重难点。接下来,中公教育就通过题目来认识并带领着大家一起学习这块内容吧!
【试题练习】行为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过程中,自动停止继续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其行为构成(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中公答案】B。
【中公解析】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题中,行为人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但是因意志以内的原因未能实施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本题中甲为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尚未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只是准备工具,不属于犯罪未遂。D项错误,行为人已经在为犯罪准备工具,虽未造成不良结果,但是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选B。
总结:故意犯罪的形态在考试中往往以案例题的方式呈现,难度较大。需要大家在准确理解知识点的同时还需要通过不断地做题。
1.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注意:要与犯意表示区分开。犯意表示不能为犯罪而制造条件,故不是犯罪。如甲跟乙说明天要将仇人丙给杀害。
2.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以知道着手是犯罪预备与未遂的根本区别。着手是指法益存在着现实的、紧迫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甲为了杀乙买好刀后前往乙甲路上被警察抓住,甲还未着手,成立犯罪预备。而如果在持刀准备砍下时被警察制止则属于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为自动放弃犯罪。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是犯罪行为未完成,做题的时候考虑若是意志以内的原因未完成,为犯罪中止,若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考虑所处的阶段,处在准备阶段成立犯罪预备,处在着手阶段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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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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