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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行政诉讼被告常考情形之经过复议之后被告的认定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田玉龙 2022-12-26 15: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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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往往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A市公安局对赌博的甲作出罚款3000元,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被告应为A市公安局,这属于乡镇公务员考试中考查较为简单的情形。那么针对行政诉讼被告这一块知识点,考试中较为复杂的考查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种常考情形:经过复议之后被告的认定。

行政案件经过复议后再起诉的,由于增加了复议机关这一主体,往往在提起诉讼时就不会只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这么简单。如上面的案例,甲若直接诉讼,被告为A市公安局。但是,如果甲在起诉前,先找A市人民政府复议呢?然后甲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这里的A市人民政府要不要成为被告呢?答题的关键还是要看复议结果到底是什么,我们需要根据复议结果来认定到底要不要告复议机关。

一、复议结果之复议改变的情形

复议改变是指处理结果的改变,即复议机关把原机关的处理结果更改的情形。如上面的案例中,甲吸毒被罚款3000元,拘留10天。甲复议后,A市人民政府认为处罚过重,于是,作出复议决定:将对甲的罚款降为2000元,拘留10天。这就是处理结果的改变。此时,由于A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更改了A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故A市公安局处罚行为失效,此时,若再对A市公安局处罚行为提起诉讼已无实际意义,毕竟法院不会审查一个已经失去效力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以,若甲经过复议之后还不服,应当告A市人民政府,即针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即复议改变单独告,只告复议机关。

易错提醒:复议改变仅是处理结果的改变,而不包括改变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后者若发生,则应认定为复议维持。如A市公安局处罚甲时,认定甲吸毒8mg,而在复议时,A市人民政府则认定甲吸毒7mg,这就是改变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A市公安局处罚甲时,假设适用B条文,而A市人民政府作复议决定,摒弃了B条文,适用了C条文。这就是法律依据的改变。无论发生什么改变,只要复议决定不改变处理结果都算作是维持,而不是改变。

二、复议结果之复议维持的情形

关于复议维持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了,总之,只要处理结果不变,则都应认定为复议维持。复议维持,意味着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后,支持了自己的下级机关,也意味着复议决定与原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结果相同还同时有效。因此,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将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即复议维持共同告,被告为复议机关和原机关。

三、复议结果之复议不作为的情形

关于复议不作为的认定,目前学界理论上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有人认为复议不作为是指程序上的逾期。复议决定一般是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决定,程序上的逾期就是指超过60日还没有作复议决定的情形。还有人认为复议不作为是指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意思就是说,复议机关依然启动复议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但复议机关根本不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内容上的审查,因此,不会作出任何复议决定。当然还有其他的观点,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复议不作为认定标准虽然不一致,但题干中往往会直接告诉我们这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形。当复议机关出现不作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既可以针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复议机关,也可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原机关。即复议不作为选择告。被告为原机关或复议机关。

综上所述,经过复议之后被告认定的情况有三种:复议改变单独告,被告为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共同告,被告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选择告,被告为原机关或复议机关。在考试中,该知识点主要通过案例形式考查,做对题目的关键就是先在题干中找到复议结果,然后根据复议结果去选出答案。

【试题练习】

(单选)李某开了一家名为“天河”口罩生产工厂,该口罩工厂后被人举报存在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李某的工厂生产的口罩为劣质口罩。于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全部劣质口罩、责令停产停业2个月并罚款10000元。”,李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处罚过重,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合法且合理,于是,驳回了李某的复议请求,维持了该处罚决定。若李某起诉,则应当以( )为被告:

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B.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C.区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区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公解析】:D,题干中,复议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结果为维持情形,根据复议维持共同告,所以,李某应当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共同被告而诉讼。故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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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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