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无因管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姜伟萍 2022-07-06 17: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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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债的产生原因。其中无因管理是《民法典》中的常规考点,在考试中主要是案例形式出现,考查大家对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理解记忆,为了更好地应对考试,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讲解】例如,翠花因男友劈腿而伤心,在长江大桥上睹景思人,但一不小心失足掉入长江,路过的王麻子二话不说跳入长江英雄救美,救上岸后人工呼吸唤醒了翠花,并打车将翠花送往医院,垫付医疗费500元。这个案例中王麻子和翠花不认识,无法定约定的义务,王麻子是为防止翠花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翠花的事务,属于无因管理。
通过上述案例,大家也能发现,其实无因管理一共有3个构成要件:
1.前提条件:无因 ,即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例如,子女赡养父母即属于法定义务。
2.主观条件: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即具有管理他人事物的想法且管理完有归还的想法。如果是想非法占为己有则可能为恶意侵权。
另外大家需要注意这么几个考点:
(1)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具有为自己利益考量时,视为“人我兼顾”,构成无因管理。例如,邻居家着火,甲为防止殃及自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帮忙灭火,仍然属于无因管理。
(2)管理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李四误把张三的羊当成自己的羊,赶回家喂养,不属于无因管理。
(3)管理行为不得违背被管理人的真实意思,但是被管理人的意思违背法律、公序良俗的除外。例如,张三喜欢收藏古董家具,李四以为他家的家具年久褪色,于是自己购买了一桶油漆帮他刷新家具。这个行为属于违背张三真实意思的,李四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3.客观要件: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他人”得是特定的人。例如,张三把公共道路上的雪打扫干净了,属于无因管理吗?不属于,因为对象不是特定的他人。
管理行为即使未达到管理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但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例如,天气预报说台风要来,狗蛋为防止邻居的牛棚坍塌,主动帮邻居加固了牛棚,但是台风来了没挡住,牛棚还是塌了,仍然构成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讲解】注意报酬不能要。例如,小美的狗走丢了,狗蛋帮他找到狗后带回家喂养,此时狗蛋给狗买狗粮即属于必要费用。但是如果狗蛋嫌狗长得丑,带狗去整容和美发即不属于必要费用,不能向小美索要。
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例如,张三开车在路上抛锚,路过的李四帮忙修车,但是损失了价值200元的衣物,则李四可以请求张三适当补偿。
3.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讲解】例如,甲因为心脏病倒地昏迷,路人乙上前按压胸部急救,成功救助。但由于乙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用力过猛导致甲两根肋骨骨折。乙应当向甲赔偿吗? 不应赔偿。
三、小试牛刀
【例题】:
甲在下班路上遇到一辆汽车将过马路的张大爷撞倒后逃逸,于是甲上前询问张大爷的情况,并打车将张大爷送往医院。其中,打车花费了20元,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A.无因管理
B.不当得利
C.侵权
D.合同
【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此案例中甲与张大爷之间并与法定与约定义务,为避免张大爷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属于无因管理。故本题答案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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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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