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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解除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朱博 2022-03-22 15: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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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全国各地已经陆陆续续发布了一些乡镇公务员招考的公告信息,小伙伴们在浏览考试公告的同时也别忘记提早进行备考,最好不要等到公告发布以后再想着备考,突击准备考试的效果肯定不如稳扎稳打,把基础打牢。而我们的公共基础知识大多是考查咱们平时积累知识的能力,所以趁着公告还未完全发布的时候,提早准备掌握考试主动权。今天,老师带大家学习一个新的法律知识即劳动合同的解除,在这里老师会在讲解知识点的同时给大家提示出该知识点的考查方式以及易错点。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法中属于比较常考的知识点,包含的内容也是相对比较多的,总体来说,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二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一般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考性比协商一致解除会更强一些。考查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就是直接法条式考查,比如题干中会直接问以下哪些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一种是案例式考查,将法条糅合成案例,让大家判断对错。

二、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

我们今天来学习一下考试中比较常考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我们来看,法条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易错点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过错性解除的规定,法条的内容其实不难理解和掌握,但是大家在做题时往往会忽略一些细节,接下来笔者为总结出了一些大家容易出现的错误。第一种情况,比如张三因为天气原因连续迟到两天,被单位通报批评,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必须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迟到两次还是天气原因,不算重大不符合法条规定。第二种情况,张三跟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在乙公司兼职,甲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答案也是否定的。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需要严重影响到本单位工作的完成或提醒后他还是继续兼职。题目中没有明确提出来严重影响了或者他拒不改正,因此不属于解除的情形。第四种情况,张三销售连续三个月业绩不佳,单位以张三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不合法。答案也是否定的,我想大家凭借常识也能判断对,但是理由是什么,大家学习宪法条就能明白,单纯的不胜任工作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法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意思是劳动者不符合该单位招工的条件。那有同学会疑问,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真的不能解除了吗,也不是,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支付补偿金。

以上就是为大家总结的一些易错点,大家做错的原因,其实很大一部分就是知识学习的不仔细,一知半解突击的学习很可能会导致做题正确率低,学习效果不好。因此希望大家提早准备,科学制定学习计划,充分理解和消化知识点。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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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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