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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老王重婚案”看婚姻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郑国珍 2022-03-22 15: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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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老王与小李登记结婚多年,婚后老王经常以生意需要为由长期外出,近日,小李在家中整理时,发现了自己的丈夫老王以另外的身份与陈女士办理的结婚证,后经小李向老王询问,老王承认在与小李结婚后,又认识了陈女士,为方便与陈女士同居,常谎称需要出差,后陈女士要求与老王登记结婚,老王怕自己已婚的事实被发现,便通过不法渠道办理了新的身份和户籍,最终与陈女士进行了结婚登记,长期维持着“一夫二妻”的生活状态。

很显然,本案中的老王虽然拥有两个身份和户籍,但实质上是老王一人先后与小李、陈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前一个婚姻正常存续的情况下,老王又与他人办理登记并形成了夫妻关系,已经构成了重婚。故,第二段婚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婚姻。

这个事件的关键就在于结婚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以及欠缺这样的条件后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识记性为主,但通常结合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的判断。

一、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二、条件

在民事婚姻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看,结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婚姻的实质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婚姻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

《民法典》10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为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本案当中,老王和陈女士的婚姻,不符合一夫一妻的实质条件,而导致老王的第二段婚姻效力直接无效。且,本案中的陈女士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无过错方主张请求损害赔偿。

【试题练习】(多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C.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 D.男女双方订有婚约

【中公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的实质条件包括:(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婚的条件,主要以识记性为主,大家备考的时候,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要精准记忆,主要是结合婚姻的效力,案例进行结合考查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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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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