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乡镇公务员农村专业知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4)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4-16 09:53:29
(2)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3)无记名投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4)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六)村民委员会的罢免
罢免村委会成员,是指村民对于其认为不称职或者不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以投票表决方式免除其职务的行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后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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