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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农村专业知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4-16 09: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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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专业知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敬请关注中公教育乡镇公务员考试备考栏目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直接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3.“双过半”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5.差额选举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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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n00)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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