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乡镇公务员农村专业知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3)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4-16 09:53:29
(四)选民登记与公布
1.选民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登记,具体包括三类: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选民公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1.候选人提名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2.候选人介绍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3.投票程序
(1)村委会选举实行“双过半”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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