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乡镇公务员农村专业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4-04 10:04:10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设立程序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2.设立人一致通过合作社章程;
3.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一)成员资格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二)成员比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三)成员的表决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四)成员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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