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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农村专业知识:宅基地制度(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3-28 11:03:13

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4.宅基地的买卖与继承

(1)宅基地的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村民经过审批取得宅基地后,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2)宅基地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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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n00)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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