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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格日勒 2022-10-26 16: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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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的常规重点,考试方式越来越灵活,难度日益增加,故对其考点进行梳理。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考察方式:主要是识记型判断题,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混淆。

例如:(判断)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错误)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考察方式:主要是原文考查,也涉及理解性考察。

例如:

(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年满18周岁之时享有。(错误)

(判断)刚出生的婴儿因其尚不能结婚,故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错误)

(判断)未成年人没有资格承担民事义务。(错误)

(判断)死者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错误)

注意: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有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只要是人出生后,死亡之前都享有;而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不是所有人的民事权利都相同,有的是有一定条件的,比如配偶权等。

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相同,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也不一定相同。

例如:

(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相同。(错误)

(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正确)

(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错误)

2.出生、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注意顺序: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优于户籍登记

考察方式:主要是原文考查。

例如:

(判断)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一律以户籍记载为主。(错误)

三、特殊保护

1.出生之前——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考察方式:主要是理解判断型考查,可结合继承和赠与考察。

胎儿出生之前,其祖母与胎儿母亲签订的赠与胎儿的长命锁赠与合同无效。(错误)

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该由胎儿继承的份额由胎儿的母亲继承。(错误)

2. 死亡之后

①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察方式:理解型选择题或者识记型判断题。

1.尚某在网上对抗洪抢险壮烈牺牲的5名烈士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检察机关可以就尚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B.已牺牲的烈士不具有人格利益,尚某的行为不违法

C.该5名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就尚某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D.尚某的行为侵犯了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已牺牲的烈士具有人格利益,尚某的行为违法,选项B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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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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