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无因管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吕国庆 2022-10-25 16:34:47

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提供备考内容: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无因管理。一键加入2022乡镇公务员交流群,可以了解各地招聘信息。

无因管理是乡镇公务员考试中一个常考的考点,很多同学对于这个知识点掌握不是很透彻,那么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般在考试中有两种考法比较常见,一是通过案例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二是通过案例分析构成无因管理之后可以要哪些债。

无因管理通过字面来看,就是没有原因去管理,这好像是个“管闲事”,我们再看它的法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所以刚才说的没有原因在法律上指的是没有义务并且去主动管理他人的事物,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就是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中我们称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想要构成无因管理我们需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父母抚养未成年,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月嫂照顾孩子,属于约定的义务,这些就不符合没有义务的条件,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

要有管理别人事物的意思,这个意思有两种:

(一)单独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如邻居家着火去救火。

(二)既避免为他人也避免为自己利益受损,如邻居家房子要倒塌砸到自己家房子而去管理。

这两种意思都符合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如果单纯为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注意管理他人事务时不能违背本人真实意思,除非本人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如邻居房子着火后告诉大家,不必救火正好盖新房子,这时却还有人去救火,这种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如邻居拒绝赡养瘫痪在床的母亲,其他人偷偷送去食物,本身邻居的行为就违反法律规定,这种情况送食物的行为是有可能构成无因管理的。

三、客观上自愿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

(一)管理的是特定人的事务,因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可向本人要一定的债,而债需要向特定的人要。如下大雪后,甲把一条无人管理的道路的积雪用化雪剂来化雪,方便路人。因为方便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路人,无法要化雪剂的费用,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管理的事务需合法,如帮好兄弟打群架这种违法的事就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

这就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三大构成要件,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首先,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支出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如送晕倒的路人去医院所支付的车费。其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捡到一只猫,猫把自己衣服撕坏了,衣服可适当补偿。切记管理人不可以主动向本人索要报酬,防止有人为了报酬进行无因管理,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的同学可以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告栏目,了解近期各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内容。

(责任编辑:张敏)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指导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答题技巧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