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如何理解法律关系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邓刘静 2022-09-27 17: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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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法律关系在我们乡镇公务员考试如何考察呢?要搞清这个问题,需要分两步走,一是掌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是理解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一、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考法是原文型和案例型考察,比如直接问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和物这样说法是否正确。因此我们要具体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有哪些。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体的种类主要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国家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国家发行2020年抗疫特别国债,在这国家就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等。非法人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和义务数量上大致相等,一般一一对应,并非绝对对应。在我国,属于权利本位,也就是说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享有权利。因此,考试中遇到表述为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履行义务,这表述说法错误。
(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智力成果)、行为四种。一般来说,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试中,有些案例则仅是普通的社会关系,非法律关系。比如唐某和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则唐某和李某属于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样表述错误。因为他们属于普通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更加谈不上说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一)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比如小明与小红结婚登记成为夫妻,小明与小红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成为法律关系原因是结婚登记,而结婚登记是按照但是的意愿来决定的,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结婚登记属于法律行为。
(二)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比如小军在2022年3月1日出生,会引起小军跟父母之间的监护关系,这就是法律关系。而小军的出生,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简单地说,人一般无法决定一个人能够出生,因此出生属于法律事件。
【试题练习】(单选)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手机以2000元卖给乙。其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
A.物 B.人身利益 C.行为 D.智力成果
【中公答案】C。解析:这个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甲和乙,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比如甲有权要求乙给钱,乙有权要求甲交付手机等,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客体属于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大家很容易会认为这个案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这是错误的。因为这个案例中主体之间形成的是债权法律关系,其客体是行为,若形成物权法律关系客体才是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大家备考时,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并且要结合案例进行理解。法律关系主要以理解型考查为主和结合案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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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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