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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人格权中的肖像权、名誉权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黄宇驰 2022-09-23 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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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存在着“重物轻人”的缺陷,往往在分则中规避了人格权独立成编。而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弥补了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的缺陷。可以说这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之一。在我们的乡镇公务员考试之中,《民法典》的考查至今热度不减,人格权作为《民法典》分编之一,在考试当中也常有出现。今天为大家简述一下,人格权当中肖像权、名誉权的考点。

1.肖像权的含义及其侵权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要理解肖像权,我们就要对肖像二字进行解析,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不局限于面部)。由此可以明确,首先肖像权要有载体,包含但不限于影像、雕塑、绘画。其次,在这样的载体上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种外部形象不仅限于面部,例如自然人的某种姿态、容貌、表情,熟人一看便能确定是他,那么该部分也为肖像所包含,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侵犯肖像权常见的一种方式,我们的考试题目当中也多有涉及。而民法典去掉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字样,也就是说未经他人同意单纯的制作、使用、公开都构成侵权。

在考试当中,对于肖像权的考查,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要求准确判断出侵犯的权利是哪一项。

【试题练习】小邱与某影楼约定,由影楼免费为小邱拍摄艺术写真,影楼有权选取3张照片作为影楼宣传画册,后小邱发现她的照片出现在当地一家整形医院的广告中。经查,该整形医院是从影楼处购得小邱照片。以下判断正确的有:

A.影楼违约

B.影楼侵犯了肖像权

C.整形医院侵犯了隐私权

D.整形医院侵犯了肖像权

【中公答案】ABD。

【中公解析】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整形医院和影楼用画册是进行宣传的,后来又卖出去,属于违约,故答案为ABD。

2.名誉权的含义及其侵权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首先依然是明确名誉的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归根结底来说名誉权就是一种社会评价,那么每一个自然人是否都有社会评价?答案是肯定的。当然,享有名誉权的主体不仅有自然人,还包含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次,既然名誉权属于社会评价的范畴,那么侵犯名誉权实际上就是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常见的侵犯肖像权的方式有侮辱和诽谤两种,诽谤是指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非法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即“无中生有”、“无事生非”。而侮辱是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违法行为。与诽谤不同的是,侮辱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为“以事生非”。

在考试当中,对于名誉权的考查,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要求准确判断出侵犯的权利是哪一项。

【试题练习】某公司出台了一套“激励措施”。其中一条是对季度业绩排名倒数的三个部门分别颁发“王八奖”“乌龟奖”和“蜗牛奖”锦旗,部门经理则穿印有“王八”等字样的马甲上班,发现不穿一次处罚500元。按照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相关个人可以依公司侵犯何种权利提出诉讼?

A.名誉权

B.荣誉权

C.人身自由权

D.人格尊严

【中公答案】A。

【中公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相关主体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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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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