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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修改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董涛 2022-09-22 16: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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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们为了祖国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他们的名誉、荣誉不容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国精神的重要体现,身处繁荣昌盛时代的我们更应该铭记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历史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以及由此组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了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具体案例。

二、具体案例

2021年2月19日,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5月31日下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辣笔小球”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之一,人民法院以本罪对“辣笔小球”仇子明进行定罪处罚,鲜明地向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不仅是对法律的及时贯彻,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宣传,对社会法治意识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道题目。

【试题练习】(单选)1.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是:

①英雄烈士近亲属 ②检察机关

③当地人民政府 ④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①④

【中公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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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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