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12-09 09:27:56

婚姻非常神圣,是感情升华的结果,是两个人决定携手共度、决定联盟、共同承担生活的一种承诺。作为社会生活的常见内容,在考试中也经常出现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的考查。今天中公教育就“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

1.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与何时结婚的权利。

3.应当符合一夫一妻制。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我国禁止同性结婚。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禁止直系血亲之间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之间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以上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性条件。

(二)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二、婚姻的效力

(一)无效的婚姻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撤销权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在一年内,需注意不同的起算点,而非自婚姻登记之日起就开始计算。

【试题练习】(多选)下列选项中,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未达到法定婚龄

D.受他人胁迫结婚

【中公答案】ABC。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D选项错误,受他人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故本题答案为ABC。

以上是结婚的条件和婚姻效力的重要考点。试题中结合具体案例考查居多,希望各位小伙伴在掌握理解理论知识点的基础上能够予以运用。更多法律知识点的学习,请大家继续关注中公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我们祝您早日考取心仪的岗位!

了解更多乡镇公务员考试新闻,考试资讯相关内容可以查看: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更有乡镇公务员政策解读、乡镇公务员报考指南及乡镇公务员考试题库可供参考。

(责任编辑:杨小红)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