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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简谈袭警罪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12-08 09:22:21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面世,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带大家了解的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袭警罪

(一)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知识点拨:

①犯罪客体: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②犯罪对象: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③行为手段:使用暴力手段。

2、典型案例:2021年3月2日上午,高某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轮车,被交警支队下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高某因对民警扣押其三轮车不满,遂持撬棍尾随该民警至路口人行横道,挥棍朝民警背后袭击,造成民警受伤,后高某被其他执勤民警夺下钢棍并制服。同日,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对高某以袭警罪立案进行侦查。3月9日,下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手段行为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从严处罚。

1.对于以威胁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威胁一般是指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

2.对于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中应该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绝提供应提供的证据、查阅的资料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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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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