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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基法律知识:新行政处罚原则的变化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08-24 10:41:39

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颁布实施,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到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修订。也就是说,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已经是这部法律第四次修改了,但是相对于前两次的“不伤筋骨”,这次可谓是大修,因为进行的是全面的调整,所以,内容上有了很大不同。

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解决案件移送中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一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进一步细化过罚相当原则,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行政处罚法规定,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我觉得行政处罚法的修改是必须的,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应有之义。更加符合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需要。这是一个总的立法形式的需要,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要有法可依,就必须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

试题:

某天你同学蒋某在马路上闯红灯,被交警滕某拦下,滕某口头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蒋某要求滕某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滕某认为该规定路人皆知,其要求完全是强词夺理,不思悔改,故拒绝听其申辩。对该处罚的决定,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处罚决定无效

B.该处罚决定不成立

C.该处罚决定违法

D.该处罚决定可以撤销

【答案】B。解析: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题中交警拒绝听当事人申辩,行政处罚不成立,故本题答案为B。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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