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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公文的行文规则有什么要求?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08-24 10:39:25

党政机关在行文规则上有指定的要求,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就是关于上行文和下行文的行文规则。

一、上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典型上行文包括请示和报告,在请示中由于需要上级领导同意方可向下落实,所以在上级领导还没有同意的时候抄送给下级机关会浪费沟通成本,但是可以抄送上级和同级,如某市环保局预申请资金用于环保事业,则主送给市政府,同时可以抄送给财政部门。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如某市想再设一个区,按照逐级行文的规则应当报送给省政府,但省政府没有权力决定区域划分,需要省政府再上报给国务院,那么省政府需要在公文中加入自己的意见方便国务院决策,不能原文转报。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要求一篇公文中只写一个主题的事项,不能一文多事,且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一般领导机关收到报告后并不会回复,如果在报告中夹杂请示,则请示事项会被搁置。所以报告这类非请示性公文中不写请示事项。

二、下行文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如刚才市环保局请示资金事项写给市政府,那么市政府批复环保局属于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送给财政部门,若公文事项重要则需要同时抄送省政府。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如教育厅写给教育局等以此类推。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公文涉及多个部门,则代表多个部门以一个共同的意志在发文,若某一机关擅自以多个机关的名义发公文,后期涉及担责上就可能多个部门一起担责,而涉及的部门并不知情,所以事前要进行协商。否则上级领导有权撤销此公文。

以上就是关于行文的一些内容,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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