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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点(6)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02-20 14:26:42

考点6:犯罪主体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3.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试题演练】

(单选)甲是实验中学初三的学生,刚过十五岁的生日,那么下列行为中甲应负刑事责任的是:

A.伙同社会青年一起抢劫小轿车,遭到车主反抗后把车主打成重伤

B.故意把同学的自行车弄坏

C.参与集体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

D.定期向周围的同学收取“保护费”

【答案】A。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正值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抢劫小轿车这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BCD不属于法条列举的内容。故本题答案为A。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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