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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3)

来源: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2020-08-20 11:22:59

第七章 考 察

第四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第四十二条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时,应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核实。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四十三条 考察应当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用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省级(含副省级)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第八章 公示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四十七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拟录用人员,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机关的拟录用人员,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被录用人员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第九章 试 用

第四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规定组织参加初任培训。

第五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五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试用期间发现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五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或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录用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擅自从事或参与面向社会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相关培训活动的;

(六)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在报考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信息库。

第五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报考者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十一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八条 加强公务员录用工作力量配备,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级管理机关和本行业本系统每年录用公务员人数较多的省级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五十九条 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公务员录用科研、命题、面试、阅卷等专业人才的培育工作,统筹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公务员录用专家队伍。

第六十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一体化建设,推进计划编报、公告发布、报名缴费、资格审查、成绩公布、录用公示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录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录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宣传、网信、经信、教育、公安、人力社保、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原浙江省人事厅发布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发〔2008〕170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http://gwy.zjks.com/zjgwy/website/queryDetail.htm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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