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2)
来源: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2020-08-20 11:22:59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招考职位的确认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可适当调整该职位的录用名额。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应区分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考试内容,提升考试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查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具备的其他基本能力素质。
第二十四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五条 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
第二十六条 面试前,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入围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资格复审不合格的,由招录机关取消其面试资格。面试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省级机关或授权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委托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自行组织实施面试的省级机关和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组织命制本单位和本辖区的面试试题。
第二十九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负责本辖区面试考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题本进行面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一)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
(三)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 检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
第三十三条 体检工作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第三十四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依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各市指定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须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体检完毕,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生应按规定如实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主检医生审核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前,复检项目应予保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第三十八条 除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在初检医疗机构进行外,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
第三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具体职位要求确定。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第四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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