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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来源: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2020-08-20 11:22: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主要采取省市县乡“四级联考”的方式集中统一招考。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也可采取专项招考、特殊招考等方式,进行随用随考的常态化补员。

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加快发展地区录用公务员,依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设置报考资格条件、开考比例等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市级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县级以下机关的录用计划,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一般在组织报名7天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和录用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报考的资格条件及报考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招考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笔试开考比例、面试比例、体检考察比例;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以及笔试日期;

(六)笔试科目及笔试、面试后考试总成绩合成的计算方法;

(七)递补的情形和方法;

(八)其他须知事项。

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招考公告应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

第四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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