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关于刑法分则常见侵犯财产罪的区分(2)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0-24 11:39:20
试题回顾:
1.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奇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
D.甲显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本题中,陷入认识错误并据此处分财产的并非被害人乙,而是第三人交警丙。也就是说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该情形被称为三角诈骗。本题中,甲通过欺骗交警丙取得乙的财产,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有处分权,那么甲成立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没有处分权,那么甲就不成立三角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B说法正确。秘密窃取,即以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平和地侵夺被害人的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甲并非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夺取财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选项C说法正确。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明显不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选项D说法错误。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造成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本题中,甲并未实施恐吓行为,即使被害人是因为恐惧而交付财产,也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推荐: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行政诉讼找“哪个法院”你知道吗?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了解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告、乡镇公务员报考指导、乡镇公务员考试新闻。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cy47389)
关键词阅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