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行政诉讼找“哪个法院”你知道吗?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0-24 11: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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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即管理公共事务,因此在行政中会有两方主体,一方是处于管理者地位的我们所说的“官”,一方是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我们所说的“民”。在行政中一般是“官”管“民”的,但为了限制“官”的权力,当我们“民”认为“官”不对时可以告“官”,也即可以去法院对“官”提起诉讼,即行政诉讼。那问题来了,找法院,我们国家有最高、高级、中级、基层四级法院,而且全国有三十多个行政区划,每个区划至县级都有法院,这么多的法院,到底找哪个法院比较合适呢?这就涉及到了我们所说的管辖了。
在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中,行政诉讼是重中之重,而在诉讼中,找哪个法院也即我们所说的管辖不仅在理论中会出案例来考察,就是在实践中也很重要并且实用。今天,我们就来找找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我们确定一个法院,不仅要确定找哪一级别的法院(级别管辖),还要确定找哪个地方的法院(地域管辖),这才能确定出具体的法院。那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一下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发生行政案件后找哪一个级别的人民法院。一般情况,发生第一审行政案件后应当找基层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找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那在什么时候找中级、高级和最高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国务院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省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在级别管辖中,最常考的是中级法院的管辖。
地域管辖:发生行政案件后找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即一般情况下,找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1)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2)经复议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患病就医的除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小试牛刀】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 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 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 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找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也即特殊地域管辖。乙县公安局扣留宋某24小时,是对宋某实施的暂时性的人身限制,为了防止危害发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既可以找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即乙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乙县法院;也可以找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在本案中宋某是甲县人,所以甲县法院也有管辖权。故本题答案为BC。
中公专家点评:在做管辖题时,要注意题目中问的是什么。在管辖这类题中,简单点考察,他会问找哪一级别或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这时就仅考级别或地域,只需根据我们说的情形判断就可以;但难一点他会直接问找哪个法院,那你要知道这就既考级别管辖又考地域管辖了,那你要先判断级别,再判断地域,然后综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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