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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犯罪主体之自然人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0-12 11: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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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犯罪主体之自然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是常考的一个部门法,而刑法中犯罪论尤为重要。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而这四个构成要件里最重要也最常考查得就是犯罪主体,接下来我们全面学习一下犯罪主体的相关考点。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主体的概念这个点理解就可以,主要是需要知道犯罪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考试侧重考查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中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8个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4、在刑事责任年龄这里需要尤其注意两点:一是刑法上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为准,比如小明在十四周岁生日当天杀人,由于并未满十四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行为人精神正常即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醉酒的人由于精神正常,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由于精神也正常,也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是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cy47389)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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