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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从“任达华遇刺”学习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27 14:54:13

四、例题感知

关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在一次吸毒中,产生幻觉,误以为有人追杀,遂冲出街道,砍伤路人,因幻觉故不承担责任。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仇人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其死亡,因其患有精神疾病故不承担责任。

C.丙喝醉酒后在路上飙车,致路人一死两伤,因喝醉后丙不受自己控制,所以丙不承担责任。

D.丁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于丁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解析:根据今天所学《刑法》第18条规定。甲的吸毒产生幻觉并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甲在吸毒前可以辨认和控制自己,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A选项错误;乙的精神病是故意杀人时突发的,并不影响其杀人前部分阶段正常精神的认定,为间接性精神病人正常情况下的犯罪,所以乙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为喝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中公专家点评:刑事责任能力部分的内容在省直市直考试中常常出现,做此题的方法首先要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同时记住规避常见的混淆点如间接性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等,这样规避掉考题陷阱,就可以简单的化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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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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