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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从“任达华遇刺”学习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27 14: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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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从“任达华遇刺”学习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在前段时间的微博热点中,有一则这样的新闻,香港知名演员任达华在出席中山某活动时被人拿刀捅伤腹部,活动暂停。事后初步了解该行凶者有精神问题,那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呢?这不仅是我们好奇的一个点,也是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一个重点。那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知识点剖析

根据刑法法条的规定我们就可以推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

第一种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第二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种为完全责任能力,即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人。

三、易混淆点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几点:

1、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是完全责任能力人,此时实施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间接性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是一类人,一个为时间程度上断断续续的间接,另一个则为整体状态的尚未完全丧失能力;

3、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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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y47389)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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