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20 1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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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职类考试中,宪法常识作为必考内容,其中的选举制度经常涉及。对于选举,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选举制度指的是选举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接下来我们就其中的基本原则详细说明,希望大家予以掌握。
一、普遍性原则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有三:
①中国公民;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两类特殊主体:
①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特别注意:这两类人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这一类人是绝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性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国省市三级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特别注意:乡、镇、民族乡都是乡级单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都是县级单位;自治州、设区的市是市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级单位。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不是指不公开投票,其内容包括: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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