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抵押权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20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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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很多债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法律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抵押权就是其中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标的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三、抵押登记
(一)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二)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清偿债权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顺序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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