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不当得利的若干问题及其展开(2)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03 10:57:55
【试题回顾】
9月1日大学生王某在银行取款时,因点钞机出错银行工作人员多付王某5000元,王某用多出的5000元炒股,并获利1000元。9月30日,银行月度审核、结算时发现此笔错误,银行要求王某退还多付的5000元。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王某无需返还,因为是银行自身错误造成的
B.王某需返还银行多付的5000元
C.王某需返还银行多付的5000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王某需返还银行多付的5000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炒股所获利的1000元
【答案】C。解释:《民法总则》第122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据此,本案中王某需返还银行多付的5000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而获利的1000元在扣除掉利息后,应当予以收缴,而非返还给受损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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