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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无因管理——做好事的正确打开方式(2)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8-26 11:51:30

考点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两项: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管理人有权利要求本人承担仅限于因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和所受损失,没有权利要额外的报酬、感谢费及其他一些非必要费用。

当然,管理人在管理时也要承担一定义务,即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如果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

【试题再现】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解析:D。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是因为在救乙的过程而受到的损害,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赔偿。在抢救甲的过程中,乙致甲面部受伤,从题目表示中我们看不出管理人乙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默认乙无过错,没有赔偿的义务,对于甲面部的伤害,乙不应赔偿。

“无因管理”的正确打开方式你get√到了吗?备考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把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早日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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