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原则”小讲堂(2)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8-19 13:41:18
三、刑法之“自然人与国家”的法律原则
(一)出题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国家惩罚犯罪分子的重点法律,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了自然人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在相关考试中,刑法基本原则的题目主要是理解类为主,题目考查难度一般。
(二)原则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内涵有下列两个个层面:
1、罪要法定。即一行为是不是犯罪及构成哪一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
2、刑罚要法定。对构成犯罪的人应予何种刑罚惩罚也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基本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应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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