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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盗窃”中的法律常识考点有哪些?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8-19 13: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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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考试《“盗窃”中的法律常识考点有哪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一、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行为结构:他人占有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比如:甲向乙借汽车,停放在自己家,乙悄悄开回去,乙构成盗窃罪。

平和手段是指不能对人身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转移为自己所有是指行为人将财务置于自己控制范围内。

比如:甲入室盗窃,将财务扔到墙外,被路过的乙捡走。甲仍然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主体条件:自然人要达到十六周岁以上。

盗窃罪在事业单位考察中一般以案例的形式,给出案例,选罪名。

比如:冰冰去首饰店给老公买钻戒,结账时,收银员趁冰冰不注意换成假戒指。这种掉包事件就属于盗窃,收银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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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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