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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正确认识无因管理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12-11 09: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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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公基备考“正确认识无因管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敬请关注中公教育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公基备考栏目

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在考试中也是一个比较常考的知识点,但是很多同学都不能正确的判断出无因管理这一情况,我们今天就来一探究竟,到底什么是无因管理:

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来“无因管理”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正确掌握三个构成要件就是区分无因管理的关键,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要构成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是管理人对本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根据这一条件可以判断得出两种情况不构成无因管理;

(一)依法律规定对本人应尽的义务。比如履行抚养、赡养、扶养、监护、以及特定人员职务上的义务,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等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依约定对本人负有义务。比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二、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一)首先,需为“他人”事物。这里的“他人”需注意是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无因管理须有特定的受益人。如果没有特定的收益人即使“管理了”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下雪天担心路人滑到,对路上积雪进行清扫。这种情况因没有特定的受益人,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其次,需为“他人”谋利益,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此时也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甲、乙比邻而居,某日甲外出后其房屋着火,乙为防止火蔓延到自己家,乙去甲家扑灭大火。此时,乙的行为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自己家,但其去甲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甲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三)最后,这里的利益,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也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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