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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10-31 10:33:49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①归责原则

一般认为,对于一般主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②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情形一般包括两类:一是法定免责,二是约定免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了两种法定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类似上述的情况,但是是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分析

某天傍晚,甲在公园遛狗,突然狗挣脱绳子咬伤了乙(3岁),当时乙的母亲正在和别人聊天,关于本案应由:

A.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甲和乙的母亲都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C.乙的母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甲和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答案为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责任,应由动物饲养人甲承担责任,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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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n00)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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