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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10-30 09: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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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公基备考“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敬请关注中公教育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公基备考栏目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了,里面有很多的新规定。其中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这就导致在做题中到底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去选择诉讼时效还是按照《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去选择产生了疑问。本文就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简要解读,希望对大家明确此问题有借鉴意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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