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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详解宪法的基本原则(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10-22 10:13:39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克服了人治所带来的过分依赖于领袖的特质,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誓言。党的18届4中全会以来,我国再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的指引下,立法、司法、执法各项工作都有条不紊地进行,全面守法的氛围已蔚然成风。就考试而言,需要谨记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四、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的公权力有着天然膨胀的趋势,若不加以限制必将有害于人民。而宪法就是国家头上的紧箍咒,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来保障人民的自由。但是,切记“权力制约”不能简单等同于“分权制衡”。在考试中“分权制衡”的表述是绝对错误的。“分权制衡”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制度。它起源于美国1787宪法,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相互制约的制度,该制度虽然也体现了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格格不入的。在社会主义国家该原则的准确表示应为“权力监督”而非“权力制衡”。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所特有的原则。它不仅是我党的组织路线更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其准确的含义为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集中。在考试中要注意:行政机关所采纳的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只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罢了。行政机关讲求效率,因此在做决策的过程中可以十分地民主,但是在做决策的时刻则需要有个人来一锤定音,这个其到关键作用的决策者就是行政机关的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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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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