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刑法紧急避险考点讲解(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6-11 10:12:28
(3)主观:具有避险意识。
【讲解】李四在抢王五电动车的时候,主观想法须是为了躲避狗追咬的危险,而不能是为了损害王五的财产利益,否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4)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讲解】李四需要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抢王五的车,如果凭借自己的奔跑逃避追咬,是不能抢车的。同时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往往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比如说李四抢走了王五的电动车。这也是跟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之一,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5)限度:没有超过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讲解】超过要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把控这个限度呢?一般要求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抢电动车是引起的损害,李四身体是避免的损害,电动车财产权的损害小于李四身体权的损害,即“弃车保帅”。如果损害价值相等,那么就属于避险过当了,举个例子:狗正在追咬李四,李四在跑的过程中路边没有车,只有王五一个人站在路边,于是李四一把拽住王五,向身后一甩,狗的心情不好,心里想了想:“咬谁不是咬啊”,于是狗就咬到了王五的大腿,李四的大腿是腿,王五的大腿就不是腿了么?所以李四的行为就属于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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