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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民法中的钱保—定金(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5-28 11:31:49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a.如双方约定了2万元定金,但实际交付了1万元,视为以实际行动变更了之前的约定,只有1万元可以适用定金罚则。b.如乙向甲交付定金时甲拒绝接受,定金合同不成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规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a.如到期后乙无法向甲支付剩余的价款则无权要求甲返还定金,b.如到期后甲无法向乙交付汽车则应当向甲双倍返回定金,即返回4万元。

【试题再现】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向乙支付1万元定金,现乙拒绝履行合同,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定金( )。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4万元

答案:B

解析: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规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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